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与定价第十六条有效政府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数量,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在该宗土地内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数量、户型、面积、建设标准、交房时间等;约定由政府收购的,还应当明确收购价格。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施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