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