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与定价第十一条有效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城市危旧房改造配建的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以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