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城市危旧房改造配建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以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