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责任人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