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