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辐射污染对公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