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辐射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