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提高基站发射功率等参数,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或者报告有关监测结果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