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提高基站发射功率等参数,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或者报告有关监测结果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