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产生辐射影响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辐射装置及其污染防护设施的性能,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以及辐射污染源的档案资料,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