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辐射源、辐射场所、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