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豁免水平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对环境有放射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豁免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辐射活动所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