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生产者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销售。
前款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集中销售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配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