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废旧金属,未经放射性检测合格,不得销售。

进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对废旧金属的放射性进行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