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探伤装置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地)转移使用的,应当于转移使用活动实施前3日内,向使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使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探伤装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