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从事放射工作的在岗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或者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