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并为其提供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