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根据放射源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制度,采取实体保卫、安全监控和剂量监控等安全措施。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重点行业还应当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