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含专项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