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直接用于贸易计量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等计量计费器和电能表、水表、煤气表以及其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安装或者使用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