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场,应当设置无偿使用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