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和安装第十三条已修改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业务范围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