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经营和使用第十四条已修改经营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