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发湿地、整治河道、开采矿产、采伐森林等应当维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禁止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域以及重要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等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