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立项审批前,应当征得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