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保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环境,防止污染破坏。野生动物因自然灾害受到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