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