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第二十九条有效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