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等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