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第三十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等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