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工追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