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