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