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场地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场地作为经营性的停车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