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2 事故预防Article 11In force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场地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场地作为经营性的停车场。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