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组织,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保证必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