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内的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并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指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