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并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