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本市在市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提供真实有据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