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