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