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