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