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行使统计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检查人员,在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统计检查工作。乡(镇)、街道的统计人员,在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统计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