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行使统计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检查人员,在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统计检查工作。

乡(镇)、街道的统计人员,在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统计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