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制定规划、措施;

(二)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宣传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和批评、处罚;

(五)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爱国卫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