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和饮水卫生,公共卫生,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二)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污染和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五)开展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