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机构第七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和饮水卫生,公共卫生,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除害防病工作;(二)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三)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污染和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五)开展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