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