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开展本辖区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依法调查和参与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