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一)开展本辖区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二)依法调查和参与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