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县以上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监督员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聘任办法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