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各地区每年定期进行综合性卫生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