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立和完善各级健康教育、宣传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儿少机构应当开展卫生保健常识教育。个人和单位都应接受和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