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各级健康教育、宣传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儿少机构应当开展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个人和单位都应接受和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