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禁止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灭鼠毒饵应当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