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灭鼠毒饵应当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